7月31日,科技部通过官网公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对各项科技活动违规行为予以界定,并明确具体处理措施。
《规定》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具体包括: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其中, 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的违规行为,包括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等。
对于科学技术人员来说,12种行为被列入违规范畴,比如,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等。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等,被列入了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
与此同时,《规定》明确, 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警告;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值得关注的是,如果违规行为涉及科学技术活动的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并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停滞、严重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特别严重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将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记者刘垠)
关键词: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处理规定